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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顺义区 发布时间:2025-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发挥数字化服务商作用,规范数字化服务商管理,保障数字化服务商优质、高效服务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服务商是指由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组织遴选,纳入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诊断服务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入选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合型服务商应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综合服务能力优势,为有需求的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综合解决方案。

  第六条 行业型服务商应充分发挥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细分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能力优势,为有需求的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专业解决方案。

  第七条 场景型服务商应充分发挥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单元或场景的产品服务能力优势,为有需求的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

  第八条 诊断服务商应充分发挥咨询规划、诊断评估、技术标准等综合服务能力优势,为有需求的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档案、数字化水平评测及数字化诊断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报及遴选

  第九条 申报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北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在顺义区开展数字化转型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申报主体运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主体拥有自主核心的数字化产品或解决方案,具备项目实施经验。

  (四)按“政府补一点,服务商让一点,企业出一点”原则,数字化服务产品须让利,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价格优惠、公益性培训咨询等。

  第十条 专项条件:

  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类数字化服务商,不同类别的数字化服务商需对应满足以下专项条件:

  (一)综合型服务商:具备平台赋能基础和集成服务能力,具有3个及以上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型服务成功案例,拥有数字化服务产品不少于5项。

  (二)行业型服务商:聚焦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中的某一行业,有1个及以上所申报行业的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拥有聚焦所申报行业应用的数字化服务产品不少于3项。

  (三)场景型服务商:拥有1个及以上数字化服务产品,每个数字化服务产品有服务成功案例。

  (四)诊断服务商:具有中小企业数字化诊断、智能工厂诊断等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等标准。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发布征集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对初步确定入选的数字化服务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单。

第四章 服务及支持

  第十三条 数字化服务商为试点企业提供的服务,仅供试点企业自愿选择,不具有任何服务指向性、购买约束性、政策支持特殊性。

  第十四条 数字化服务商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在区经信局组织下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入选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义开展服务,影响试点企业生产经营。

  (二)充分尊重试点企业意愿,在自愿原则下开展服务工作,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误导企业,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数字化服务商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对接,确定服务内容、人员安排、计划排期,向区经信局报备后开展服务。

  (四)数字化服务商对服务过程中的会议、现场调研记录及成果等资料归档管理,按区经信局要求报送资料。

  (五)数字化服务商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材料、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服务事项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五条 数字化服务商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开发“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对符合《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通过“链式”数字化转型应用赋能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给予奖励。

  (三)优质数字化服务方案、服务产品及应用案例,根据试点企业实际需求及数字化服务商提交的宣传推广方案,区经信局组织开展供需对接、产品推介、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宣传推广活动。

  (四)数字化服务方案、服务产品优先在“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架推广,优先入选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名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按照“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负责数字化服务商遴选及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区经信局按照“企业自愿、需求驱动、精准对接”原则,根据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成效、满意度等情况,组织安排数字化服务商开展试点企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数字化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撤销数字化服务商资格:

  (一)虚假宣传、扰乱市场、恶意竞争、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

  (三)经核实的试点企业对数字化服务商的投诉。

  (四)数字化服务商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五)数字化服务商人员配置、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遴选基本条件。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履行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发之日起实施,至试点城市工作完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