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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平谷区 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平谷融媒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2日 14:32  

 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4”政策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结合区财力状况将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支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进行工商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企业科技研发补助。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研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持条件为: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四)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按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按照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建设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市级(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重大项目支持

  

  第六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推进重大高精尖产业项目的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区内外创新主体。

  第七条 重大农业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产业科技前沿,在平谷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转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5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企业总投入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产业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1亿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产业科技前沿开展示范应用,投资强度在3000万元/亩以上,按照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支持农业科技以及符合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国际顶级、行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平谷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投资强度在2000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对平谷区内闲置、停用、低效的土地、厂房、楼宇进行改造升级,用于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在1000万元/亩以上,按照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五)企业无失信行为;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研究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要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之外,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在自获得资金支持之日(以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为准)起5年(含)内迁离本区的,须全额退返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每个申报主体每年申报不超过2项(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85420)

  

  

  附件:1.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图

  2.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优化营商环境】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管理暂行办法申报

  二、申报项目

  (一)科技研发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下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4.仿宋_GB2312、3号字体填报)

  1.项目名称;2.项目介绍;3.项目起止时间;4.项目总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及构成;5.XXXX年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及投资明细表

  (填报说明:须有票据凭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本项请填“无”;2.若有,按本项以下格式填报;3.申报项目须是在上一年度内完成认证与建设;4.表格填报字体为GB_2312、小四字体;5.认证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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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项目支持

  (填报说明:1.若无该项申报项目,本项请填“无”;2.若有,申报项目立项时间须为上一年度内;3.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投资建设金额予以支持;4.填报字体为仿宋GB2312、3号字体;5.相关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1.成果转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2.产业化类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3.示范应用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4.具有国际影响力项目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5.存量空间盘活

  (填报内容: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总投资金额、亩均投资强度、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投资明细)

  

  三、申报材料附件

  1.申报票据及相关复印件凭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所申报项目当年的财务报表

  4.完税证明

  5.银行征信证明

  6.税务征信证明

  7.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件填报说明:1.附件按实际申报项目顺序提供凭证复印件;2.所有附件材料均须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