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商务局
2025年8月29日
平谷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批发零售、餐饮、商务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提升能级、优化结构,促进平谷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平谷区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从事商贸有关领域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内容
第三条 批发零售业企业能级提升奖励。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零售业企业,按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3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5%、10%、20%的零售业企业,按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业企业,按照最高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 餐饮业能级提升奖励。对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餐饮业企业,按照最高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5%、10%、20%的餐饮业企业,按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能级提升奖励。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照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5%、10%、20%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照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品牌引进奖励。对于平谷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成功引进品牌首店同时签订2年(含)以上租赁协议的,经认定后,给予引进方资金奖励。每引进1家中国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北京首店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传统商场改造。支持平谷区传统商场进行经营场所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设备购置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特色餐饮聚集街区建设。支持运营主体对餐饮街区环境、公共空间、景观小品等方面进行改造,对于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美食消费活动。助力“美食之都”建设,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小吃节、美食大赛等活动。对参与企业数不少于20家的美食消费活动,给予主办方30%的费用补贴(包含场地搭建、设备购置、宣传等),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连锁品牌商业企业扩展经营。持续推进生活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共享发展红利,对在平谷区存量3家(含)以上或北京市存量5家(含)以上的连锁品牌商业企业在平谷区农村地区扩展经营,每新开一家直营店,按照装修、购置设备等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由区商务局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绩效目标。扶持项目所需资金由区与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按企业属地划分进行分级负担,并根据两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的支持政策与平谷区现行有关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在取得本措施的有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商务局有权停止政策支持,保留相应的追索权,并连续三年取消其享受政策扶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