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试行)
石银保〔202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关于推进北京市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金发〔2024〕317号)有关部署安排,石景山区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特制定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资金来源于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2000万元用于补贴支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企业划型认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请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且政策兑现前未能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其他经认定不予支持的。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额度
第三条 按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专精特新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6个类别,设立9个补贴事项。除特别说明外,企业如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类别的,根据择优原则,给予其中1个类别的资金支持。单一企业最多支持5年。
第四条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知识产权价值,引导金融机构为轻资产企业提供成长发展牵引。
(一)知识产权贷款贴息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次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保费支持。对企业从保险机构购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的,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供应链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企业获取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补贴支持。对企业通过订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票据融资等供应链融资方式获得信贷资金产生的利息(贴现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贴现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获得供应链融资“首次贷款”或“首次贴现”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贴现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创业就业金融服务。积极落实北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部署,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负担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绿色金融服务。引导并积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企业主动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的积极性。
绿色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口径的绿色信贷,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获得绿色信贷“首次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服务。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壮大,通过信贷资金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融资成本。
“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专精特新”企业获得的本措施支持的各类型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其他金融服务。发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面增强金融普惠性。
(一)“认股权+贷款”贴息支持。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认股权登记并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首次获得“认股权+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普惠贷款贴息支持。对获得普惠贷款支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于首次获得“税务贷”信用贷款或首次通过数字人民币形式获得贷款资金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予以贴息。单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担保补贴支持。对从石景山区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担保费(不含评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贷款资金用途仅限于生产、研发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措施采用“免申即享”形式开展兑现,石景山区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对上一年度所涉及的支持事项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石景山区关于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金融〔2023〕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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