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促字〔2025〕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能发〔2022〕6号)要求,现就开展本市2025年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培训方向
重点从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城市运行保障等重点领域中,遴选急需解决技术难题、传统技术创新发展以及前沿理论等方面研修培训项目。
二、承办单位
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师学院等具有职业培训条件和经验的单位。
三、研修培训对象
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与申报研修方向相关的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对于本市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研修对象应连续在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未参加过本市2024年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
四、申报评审
承办单位于2025年4月23日前登陆登录市政府网站“政策兑现-项目申报”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下选择“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申报”,提交《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
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研修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开班
承办单位应聚焦研修培训主题,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开设形式多样的研修课程,制定详细的研修计划,聘请高水平专家、高技能领军人才等进行授课。
承办单位应于开班前一周,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计划》(附件2)报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处备案。
(二)过程管理
1.研修学时。累计学时不少于80学时(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16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0分钟,每天按8学时计算。开班动员、结业仪式、辅导学员撰写工作总结不计入研修学时。
2.学员考勤。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都要进行签到。同一门课程超过半天的,每半天签到一次。签到表应包含课程名称、教师学员姓名、时间地点等信息。考勤表主要用于记录学员出勤率。
3.参观考察和交流研讨。应有明确主题和任务。活动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围绕主题指导学员积极参与。承办单位应做好活动全程记录和资料留存。
4.线上教学。严格控制线上教学时长。确需采用线上教学的,应制定线上教学管理方案,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选用线上学习平台应能够自动记录学员进入、离开教室时间,教师和学员应实名登录学习平台,学习期间全程打开摄像头。
(三)结业总结
承办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考核参考标准》(附件3)对每名学员进行评分,并对组织实施、过程管理、结业考核、研修成果、学员及用人单位满意度等进行总结。
市就业促进中心将不定期对研修培训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六、资金申请
承办单位应于研修培训结束两周内向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处提交《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以及《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附件5)、研修培训成果总结和全部学员个人研修培训总结。
市就业促进中心结合第三方审计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资金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区、各市属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本区或本系统内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申报。
二是强化管理。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开班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培训主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市就业促进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处备案。要加强过程管理,确保研修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实用性和有效性。
三是广泛宣传。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发掘研修培训过程中的特色亮点,注重影像材料留存,积极撰写相关宣传素材。各区、各市属企业集团要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取得的积极成果,充分营造关心技能、重视技能的良好氛围。
联 系 人:聂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联系电话:68318097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2.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培训计划
3.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考核参考标准
4.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5.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